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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簡字第23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莊明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審簡字第230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孝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2236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0年度審易字第40號),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

陳孝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並刪除、補充如下:

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4 行至第16行之「又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士簡字第712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嗣經減刑1 月15日、同院以97年士簡字第155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及同院以97年士簡字第488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並於98年3 月2 日執行完畢。復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簡字第588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士簡字第143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於98年6 月6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惟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簡字第658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前案因而遭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3 月,嗣因其拒未到案執行,為本署發布通緝」均刪除。

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孝慈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見本院卷第39頁背面)。

二、核被告陳孝慈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按刑法第47條規定之累犯,必以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始足當之。所謂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若為二以上有期徒刑併執行時,假釋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之;其所餘刑期(即假釋期間),亦應合併計算,必於該期間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始以已執行論(最高法院94年度臺非字第272 號、94年度臺上字第252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前因3 次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6年度士簡字第71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減為有期徒刑1 月又15日確定、以96年度士簡字第15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及以97年度士簡字第48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3 案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47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又因2 次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58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本院以97年度士簡字第14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2 案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8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經與前揭有期徒刑9 月接續執行,於98年6 月6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嗣因於假釋期間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簡字第65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前揭假釋遂經撤銷,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3 月,並與上揭有期徒刑3 月接續執行,於99年12月27日始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則其於99年9 月1 日18時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4 日內某時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罪,揆諸上開說明,自與累犯之成立要件不符,不能論以累犯。公訴意旨認本案應論以累犯,尚有違誤。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犯行而送觀察、勒戒及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仍不知悛悔,復再施用第二級毒品,顯見其無戒絕之決心,惟念其施用毒品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尚未危及他人,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刑事第一庭法 官 莊明達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簡字第230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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