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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違反毒品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鄭勤勇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另案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17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前科、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貳、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 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適用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 恩 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刑(97年度毒偵字第1747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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