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另案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17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前科、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貳、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 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適用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