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76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易字第767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孝慈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王泰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1039號),於中華民國101 年6 月18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1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陳孝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陳孝慈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5年11月3 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6531號、第73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未能戒除毒癮,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5 年內之96年間,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分別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以96年士簡字第712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嗣經減刑1 月15日、同院以96年士簡字第155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及同院以97年簡字第488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分別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簡字第588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士林地院以97年士簡字第143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經與前揭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接續執行,於98年6 月6 日假釋出監;惟於假釋期間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經士林地院以98年度審簡字第658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與前案撤銷假釋之殘刑有期徒刑 3月接續執行,於99年12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悛悔,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 100年12月14日之某時,在桃園縣桃園市○○路362 巷81號5 樓之住處內,以玻璃球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年月15日17時5 分許,為警在桃園市○○路○ 段254 號查獲,經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後,驗得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知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