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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違反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鍾信行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銳昕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丙○○
被告
歐佺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被告
金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丁○○
被告
博精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統一編號:
統一編號:
統一編號:
統一編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39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銳昕科技有限公司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處罰金新台幣壹拾肆萬元,減為新台幣柒萬元。

歐佺有限公司、金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博精儀器股份有限公司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各處罰金新台幣壹拾萬元,均減為罰金新台幣伍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補充並更正如下: (一) 查被告等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前,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減其刑2 分之1 。(二)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二項第七行後段:「科以同法第85條第5 項」之記載,應更正為「科以同法第87條第5 項」,及同項第九行後段關於:「請科以罰金」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請科以罰金新台幣」。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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