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9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蘇嫊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樓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3796號)及檢察官請求併案審理(97年度偵字第59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偽造之「乙○○」署押、指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另補充更正如下:1 被告尚有在逮捕通知、警方採證照片、口卡片、96年10月24日檢方偵查訊問時,冒用「乙○○」名義,先後接續偽造署押、指印,被告偽造署押、指印情形如附表所示。2 犯罪事實第3行「自願受搜索同意書」等字應予刪除。

二、至檢察官以被告甲○○於民國96年10月23日因竊盜案件為警查獲後,冒用乙○○名義應訊,先後接續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詢及偵訊筆錄、逮捕通知書等文件偽造「乙○○」署名及捺印等事實,請求併案審理,因與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書之犯罪事實為一罪關係,本院應併予審理,附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刑法第210 條、第216 條、第41條第1 項、第219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文件名稱                      │署押數  │ 按捺指印數 │
├───────────────┼────┼──────┤
│96年10月23日警詢筆錄 (第1次) │3       │5(含騎縫處指│
│                              │        │印)         │
├───────────────┼────┼──────┤
│96年10月23日警詢筆錄 (第2次) │4       │10( 含騎縫處│
│                              │        │指印)       │
├───────────────┼────┼──────┤
│扣押筆錄                      │3       │7(含騎縫處指│
│                              │        │印)         │
├───────────────┼────┼──────┤
│扣押物品目錄表                │3       │3           │
├───────────────┼────┼──────┤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1       │1           │
│                              │        │            │
├───────────────┼────┼──────┤
│搜索筆錄                      │3       │3           │
├───────────────┼────┼──────┤
│扣押物品目錄表                │1       │1           │
└───────────────┴────┴──────┘
│逮捕通知                      │2       │2           │
├───────────────┼────┼──────┤
│採證照片確認                  │4       │4           │
└───────────────┴────┴──────┘
│口卡片                        │1       │1           │
├───────────────┼────┼──────┤
│偵訊筆錄(96年10月24日)        │1       │0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度偵字第3796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