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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違反毒品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鍾信行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10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柒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之前科、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更正及補充如下:(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被告欄之被告送達地址應更正為「住台北縣三重市○○路○ 段163 巷108 號。居台北縣三重市○路○街62巷29號3 樓」。(二)被告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仍不知悔改,應予從重量處。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法沒收銷燬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適用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刑(97年度毒偵字第1022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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