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10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柒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之前科、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更正及補充如下:(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被告欄之被告送達地址應更正為「住台北縣三重市○○路○ 段163 巷108 號。居台北縣三重市○路○街62巷29號3 樓」。(二)被告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仍不知悔改,應予從重量處。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法沒收銷燬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適用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