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104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士簡字第1046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583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販賣虛偽標記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更正:
㈠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犯罪事實欄第1項第1行後段:「亞迪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亞迪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㈡ 同項第5行後段:「桃園縣中壢市○○路566號」應更正為「桃園縣中壢市○○○路566號」。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255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及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