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10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農、工商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士簡字第1046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583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販賣虛偽標記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更正: ㈠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犯罪事實欄第1項第1行後段 :「亞迪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亞迪電機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 ㈡ 同項第5行後段:「桃園縣中壢市○○路566號」應更正為 「桃園縣中壢市○○○路566號」。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55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及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