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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35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蔡文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士簡字第353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3293、45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更正及補充:

(一)聲請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1行之帳號應更正為「000000000000」。

(二)被告幫助他人實行犯罪,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 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
  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 元
  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353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