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士簡附民移調字第42、43、44號
- 聲請人
- 新加坡商聖智學習亞洲私人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自勇
- 聲請人
- 台灣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共同代理人
- 丁○○
- 聲請人
- 高立圖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阿輝
- 聲請人
- 英商奧克斯福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十峰
- 聲請人
-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宥瑩
- 共同代理人
- 林佩樺律師
- 複代理人
- 姜宜君律師
- 相對人
- 乙○○
- 相對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士簡附民移調字第42、43、44號(即98士簡附民2 、98士簡附民1 、98士簡附民6) 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6 月17日下午2 時15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調解委員 吳芳洲、邱義煌朗讀案由:聲請人共同代理人 丁○○ 到聲請人複代理人姜宜君律師 到相 對 人 乙○○ 到相 對 人 丙○○ 到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貳拾貳萬元正予聲請人指定之社團法人台灣國際圖書業交流協會,給付方式分三期:
(1)民 國(下同)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給付柒萬元。(2)九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給付柒萬元。(3)九 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給付捌萬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付款方法由相對人在如附件所示三紙支票背書後,當庭將支票交付聲請人。
二、相對人如未依上開第一項時間履行應給付之款項,除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外,另應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萬元之違約金予聲請人指定之社團法人台灣國際圖書業交流協會。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