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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49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蘇嫊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49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73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帳冊壹本、六合彩手冊壹份、簽注單陸張、傳真機壹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刑法第28條、第55條、第266 條第1 項、第268 條、第41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49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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