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82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825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偵字第1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未經電業供電,而在其供電線路上私接電線,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電業法第106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電業法第106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為竊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
以下罰金:
一、未經電業供電,而在其供電線路上私接電線者。
二、繞越電度表或其他計電器,損壞或改動表外之線路者。
三、損壞或改變電度表、無效電力計、其他計電器之構造,或以
其他方法使其失效不準者。
四、在電價較低之線路上,私接電價較高之電器者。
五、包燈用戶,在原定電燈盞數及瓦特數以外,私自增加盞數或
瓦特數者。
六、電力用戶,在原申請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以外,私自增
加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