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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38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蘇嫊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388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34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鑰匙壹拾玖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另補充如下:犯罪事實第3 、4 行「即以自備之19把鑰匙中之其中1 把,開啟」,更正為「持其所有之19把鑰匙,一一試開G47631號自小貨車,並由其中一把開啟」。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450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500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388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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