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38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388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34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鑰匙壹拾玖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另補充如下:犯罪事實第3 、4 行「即以自備之19把鑰匙中之其中1 把,開啟」,更正為「持其所有之19把鑰匙,一一試開G47631號自小貨車,並由其中一把開啟」。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450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5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