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4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49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73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帳冊壹本、六合彩手冊壹份、簽注單陸張、傳真機壹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刑法第28條、第55條、第266 條第1 項、第268 條、第41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