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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831號

違反勞動基準法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黃國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831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駿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胡文林

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10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胡文林駿通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禁止預扣工資之規定,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駿通股份有限公司其代表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禁止預扣工資之規定,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勞動基準法第26條、第78條、第81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雅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勞動基準法第26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動基準法第78條
違反第13條、第17條、第26條、第50條、第51條或第55條第1項
規定者,科3萬元以下罰金。
勞動基準法第81條第1項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
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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