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勞小字第1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士勞小字第12號
- 原告
- 林炤均
- 訴訟代理人
- 林朝松
- 被告
- 寰訊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如山
毛向炘
鍾欽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叁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原任職於被告公司,因被告積欠原告民國95年8月、9月及10月之薪資,共計新台幣(下同)41,383元,原告遂於95年10月12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辦理離職。為此,爰依僱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薪資41,38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最後一位法定代理人之翌日(即100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離職證明書、薪資積欠證明單等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僱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為如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示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 8第 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