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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調字第624號

返還服務津貼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調字第624號

聲請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本源
相對人
呂明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聲請人即原告所提業務專員/行銷主任(CA/SS)合約書第10條約定,兩造因契約涉訟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即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調字第624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服務津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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