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707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吳維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707號

原告
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訴訟代理人
鄧嘉慧
被告
松鈞行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林宸銘
被告
人 (汐止戶政事務所)
被告
楊詩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訂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本於兩造於民國93年1 月5 日所簽立之授信約定書,請求被告給付尚未清償之借款金額新台幣19萬1516元及遲延利息、違約金,有雙方簽訂之授信約定書在卷可稽。而依該約定書第23條約定:「立約人同意本契約以貴行信義分行為履行地,如因本契約涉訟時,立約人合意以貴行總行或各分行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台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關本消費借貸關係之爭執訴訟,已合意上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次查,本件上開立約之一方即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行設於臺北市○○區○○路2段213 號,又其總行及各分行均非於本院轄區○○○○○路查詢列印書面各紙),揆之前開說明,被告等之設籍地雖在本院轄區,惟兩造上開合意官轄法院均非本院,本院無管轄權。是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法院起訴,顯係違誤,自應將本件移送於該合意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吳維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雅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