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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聲字第94號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黃國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聲字第94號

聲請人
餉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健竺
相對人
生富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緣聲請人為依民法第254 條規定,對相對人為解除買賣契約之通知,乃就相對人所設立登記之地址寄發台北法院郵局第266 號存證信函,惟因相對人查無此公司致遭退件,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查無此公司,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業據提出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表、存證信函及退件信封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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