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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勞小字第12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士勞小字第12號

原告
林炤均
訴訟代理人
林朝松
被告
寰訊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如山

      毛向炘

      鍾欽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叁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原任職於被告公司,因被告積欠原告民國95年8月、9月及10月之薪資,共計新台幣(下同)41,383元,原告遂於95年10月12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辦理離職。為此,爰依僱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薪資41,38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最後一位法定代理人之翌日(即100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離職證明書、薪資積欠證明單等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僱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為如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示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 8第 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李建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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