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小字第110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士小字第1101號
- 原告
- 飛得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述健
- 訴訟代理人
- 孫雅萍
- 被告
- 銘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彩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原告訂購商品數批,原告分別於民國99年10月29日、99年10月30日出貨予被告,並經被告簽收,惟遲未給付貨款,迄尚積欠貨款新台幣(下同)9,550 元,為此,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55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 年8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法定代理人則抗辯其只是人頭,實際負責人是另外兩個股東的先生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送貨單及統一發票等影本為據,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抗辯與被告積欠原告貨款並無關係,且其仍為被告公司登記上之代表人,應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9,550 元,及自100 年8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 8第 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