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小調字第30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小調字第302號
- 聲請人
-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興
- 相對人
- 明公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宜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均為法人,且雙方簽訂有租賃契約書,原告於系爭租約終止後,為請求被告返還押租金而提出本件訴訟,因兩造間租賃契約第22條明文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