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29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296號
- 原告
- 李瑋鎮
- 被告
- 達逸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惠
- 被告
- 江承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李偉鎮」記載,應更正為「李瑋鎮」。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