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70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703號
- 法定代理人
- 黃勁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強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壹拾陸萬陸仟捌佰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肆萬捌仟伍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