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調字第62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調字第624號
- 聲請人
-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本源
- 相對人
- 呂明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聲請人即原告所提業務專員/行銷主任(CA/SS)合約書第10條約定,兩造因契約涉訟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即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