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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聲字第116號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聲字第116號

聲請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代理人
李祥銘
相對人
潔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法定代理人
陳靜怡
法定代理人
黃福榮
相對人
楊淑惠

       陳靜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楊淑惠、陳靜怡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潔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約同相對人(即連帶保證人)楊淑惠、陳靜怡,原向原債權人即訴外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訂立汽車分期付款契約,並言明按期繳納價金,嗣因逾期未繳,經訴外人強制執行後取得債權憑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票迅字第16579 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在案;訴外人於民國100 年1 月19 日 將本件對債務人等之一切權利讓與予聲請人,凡此有債權讓與證明書乙件內容可稽,聲請人並依民法第297 條第1 項規定通知相對人,惟相對人潔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94年4 月1 日登記解散,依公司法規定公司負責人即為清算人,故聲請人復按負責人之戶籍地為送達,通知讓與情事。惟查,送達相對人之通知函皆因招領逾期致無法送達而遭退件。爰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楊淑惠、陳靜怡住居所郵遞債權讓與之意思表示通知,經「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業據提出執行名義、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移轉通知函暨退回郵件信封、及相對人戶籍謄本、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等件為證;又經本院依職權調查發現相對人並未依址居住,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函回覆內容,在卷可稽。從而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24條、322 條第1項、第8條第2項分有明定。查相對人已於民國94年4月1日解散,且未向本院聲報選任清算人,而該公司董事為陳怡君、陳靜怡、黃福榮3 人,有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潔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佐,依上開規定,相對人應以全體董事陳怡君、陳靜怡、黃福榮為清算人。次按,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如其中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送達得僅向其餘之法定代理人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27 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為通知債權讓與之意思表示,雖以楊淑惠為相對人潔能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對楊淑惠之住所台北市○○區○○路57之10號送達債權移轉通知函,而遭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惟潔能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陳怡君,且該通知函未見對潔能公司之董事陳怡君、陳靜怡(以潔能公司清算人身分)、黃福榮為送達,因認本件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潔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代楊淑惠、陳靜怡君/公司(主債務人
暨其連帶保證人、票據債務人、繼承人):
主債務人潔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代楊淑惠約同連帶保證人陳靜
怡原與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福灣公司」)間之汽車
分期(附條件買賣.動產抵押)貸款尚未清償,上開本金(或保
證債務)暨利息、違約金、墊付費用等債權及其他從屬之權利等
(以下合稱「貸款債權」),福灣公司業於民國100年1月19 日
已出售並轉讓予買受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寰
辰公司」),玆以本函通知台端/貴公司前開債權讓與情事。
台端/貴公司即日起應逕向寰辰公司清償前開債務,如債務未獲
全部清償,寰辰公司將依法訴追。清償方式應以匯款方式為之,
匯款時請於銀行匯款單上匯款人名稱旁加註台端/貴公司之合約
編號(合約編號:00000000),並請直接匯入下列還款專戶:
銀行:新光銀行五常分行,銀行代碼:103
戶名: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
匯款收據請傳真:00-00000000,以供查核。
為確保台端/貴公司之清償款項皆能入帳,於台端/貴公司收到
寰辰公司之書面指示前,所有付款皆應依本函指示為之。未依上
述指示之付款,將不會被視為就貸款債務之清償。任何與貸款債
權有關之通知及查詢,應對寰辰公司為之。
寰辰公司之聯絡資料如下:
地址:台北市○○區○○路132號3樓,電話:00-00000000,分
機:632李先生。
買受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劉文平
地址:台北市○○區○○路132號3樓
出售人:
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胡裕翔
地址:桃園縣桃園市○○路207號3樓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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