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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他字第3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鄭勤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他字第3號

反訴原告
徐桂峰
反訴被告
林海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0 年度士小字第1607號),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並命補繳如下:

主文

本件反訴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一千元,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於本件確定後即移送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又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11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即反訴被告,前於民國100 年10月19日依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起訴請求被告即反訴原告賠償損害新台幣(以下同)50,000元及其法定利息,惟未依法繳納訴訟費用1,000 元,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先移付調解,嗣於調解期日前,被告即反訴原告依相同之法律關係,於民國100 年11月21日提起反訴,請求原告即反訴被告賠償50,000元及其法定利息,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30日,以100 年度士救字第1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嗣後本訴部分經原告於第一次調解期日(民國100 年12月5 日)前,即民國100 年12月2 日撤回其訴,其訴訟費用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前段、第403 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之解釋,因而免繳;另,反訴原告所提之反訴部分,前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30日,以判決駁回反訴,其反訴訴訟費用1,000 元,應由反訴原告負擔,並於民國101 年1 月17日確定,有上案裁定、判決全卷在案可稽,爰依上揭法律規定,確定本件反訴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該事件裁判費為1, 000元,並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於本件確定後即移送強制執行。

三、爰特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 俊 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他字第3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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