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再簡字第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再簡字第6號
- 再審原告
- 尤薇雅
- 再審被告
- 李燕華
- 訴訟代理人
- 羅助健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0 年度士簡字第872 號第一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0 年度士簡字第872 號第一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未依上揭法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前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2 月5 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該裁定業於民國102 年3 月2 日寄存送達再審原告生效,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再審原告迄未補繳,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