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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勞簡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0 日
  • 法官
    吳維雅

  • 當事人
    慧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曾良珠張菁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勞簡字第2號原 告 慧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慧智 訴訟代理人 曹淑華 訴訟代理人 盧俊正 被 告 曾良珠 被 告 張菁菁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展華 樓 被 告 曾維頡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因仍有應調查事項尚未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 年5 月9 日下午3 時29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偕同法定代理人、應徵面談被告曾維頡之人以及向保證人對保之人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吳維雅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許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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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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