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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勞簡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
    吳維雅

  • 當事人
    慧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曾良珠張菁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勞簡字第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慧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慧智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曾良珠 張菁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5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4,333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9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吳維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許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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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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