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8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士小字第136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蔡文育

原告
慶豐氣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奕城
被告
張育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伊購買氣體並租借鋼瓶使用,其間因遺失鋼瓶及租借鋼瓶費用,總計積欠伊新台幣(下同)83,000元,伊於民國101 年7 月18日派員至被告住所結算無誤後,並收取發票人為被告、發票日期為101 年9 月18日、票面金額83,000元、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之支票1 紙(下稱:系爭支票)作為債權受償之用,詎系爭支票竟遭被告掛失止付而未獲兌現,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系爭票款83,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則辯稱:伊平日均將空白支票簿及印鑑章交由妹妹保管,並授權妹妹代為簽發支票,原告派人前來伊家中結帳時,伊與妹妹均在場,結算結果伊確實積欠原告83,000元無誤,不過,妹妹代理簽發系爭支票交付原告員工時,伊剛好因為上廁所而不在場,希望原告就系爭債務之催討能再多寬限一些時間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既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據原告提出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應堪信為真正。縱被告辯稱其於系爭支票簽發當時不在場一節屬實,惟被告妹妹既為有權代理被告簽發系爭支票之人,無論被告於系爭支票簽發當時是否在場,均不妨礙被告依票據法應負發票人之責任。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第126 條、第133 條規定甚明。從而,原告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83,000元,及自付款提示日後之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1 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計算書:金 額 (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依期提出,無庸命補正,法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毓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