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小字第25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小字第254號
- 原告
- 陳瑞芬
- 被告
- 福發興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上海
- 被告
- 黃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而被告住所地及事務所所在地分別在臺北市大安區及臺北市大同區,票據付款地則在新北市三重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13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