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調字第363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吳維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調字第363號

聲請人
玉煌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 惠
相對人
王德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本於兩造簽立之營業小客車租賃合約書,被告為訴外人江進興之連帶保證人,請求被告給付江進興尚未清償之租金新台幣50萬元及遲延利息,有雙方簽訂之契約書在卷可稽。而依該契約條款第23條約定,有關本契約之爭執訴訟,已合意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之前開說明,被告住所地雖在本院轄區,本院亦已無管轄權。是本件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法院起訴,顯係違誤,且經原告請求移轉管轄至上開有管轄權之法院,自應依職權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合意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吳維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雅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調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