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訴字第1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訴字第10號
- 原告
- 秦何明珠
- 訴訟代理人
- 徐國勇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育勳律師
- 被告
- 許念中
- 訴訟代理人
- 劉文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抬頭原記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抬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