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勞小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9 日
- 法官陳介源
- 當事人川江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勞小字第16號被 告 川江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雅純 訴訟代理人 鄧力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鄧婉薐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8,4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 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2 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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