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勞小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毛睿山、銘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陳浩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勞小字第4號上 訴 人 毛睿山 即 被 告 被上訴人 銘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陳浩堯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按上訴人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452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補繳上訴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毓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