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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勞小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代墊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
    蔡文育
  • 法定代理人
    陳浩堯

  • 上訴人
    毛睿山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 被上訴人
    銘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勞小字第4號上 訴 人 毛睿山 即 被 告 被上訴人 銘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陳浩堯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按上訴人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452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補繳上訴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毓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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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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