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勞小字第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士勞小字第8號
- 原告
- 葉羽婕
- 被告
- 墨力文化出版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叁佰柒拾肆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於民國100 年10月24日起任職於被告公司,擔任美術編輯人員,月薪新臺幣2 萬3,000 元。惟被告交付原告之工作與起處所約定的「障礙學童作品集」、「清寒大學生創業」之內容相異,竟要求原告製作具情色內容之宣傳影片及情色插畫和情色小說,並時常要求原告參與飯局等,原告一再向被告溝通均未得改善,遂於100 年11月14日離職。原告任職期間共22日,兩造約定原告於12月發薪日至被告天祥路營業所領取薪資,惟被告竟一再推託而拒不給付。按原告日薪為767 元,工作日數22日,應領得薪資為1 萬6,874元(計算式:767x22=16874 ),扣除期間被告曾給付原告1,500 元部分,被告尚積欠薪資1 萬5,374 元未給付原告。為此,原告依僱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 萬5,374 元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相符之勞工保險局函、臺北市政府函等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僱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 萬5,374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