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勞簡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慧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馮慧智、曾良珠、張菁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勞簡字第2號原 告 慧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慧智 訴訟代理人 曹淑華 訴訟代理人 盧俊正 被 告 曾良珠 被 告 張菁菁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展華 樓 被 告 曾維頡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因仍有應調查事項尚未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 年5 月9 日下午3 時29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偕同法定代理人、應徵面談被告曾維頡之人以及向保證人對保之人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吳維雅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許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