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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小字第1359號

修復漏水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小字第135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喬宣
訴訟代理人
林俊良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泰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天時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思宏律師

      張斐雯律師

上列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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