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小字第135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小字第135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喬宣
- 訴訟代理人
- 林俊良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泰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天時
- 訴訟代理人
- 謝佳伯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思宏律師
張斐雯律師
上列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