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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小字第14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官
    林昌義

  • 當事人
    達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陳界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小字第1408號原   告 達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順裕 訴訟代理人 張文生 被   告 陳界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1 月3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統一發票原本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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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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