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小字第14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官林昌義
- 當事人達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陳界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小字第1408號原 告 達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順裕 訴訟代理人 張文生 被 告 陳界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1 月3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統一發票原本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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