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勞務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164號原 告 世界聯合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靖宇 訴訟代理人 陳日中 被 告 新北市三芝區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得仰 訴訟代理人 李長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務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5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關於「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叁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叁佰貳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