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26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265號
- 原告
- 普萊格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應正雄
- 被告
- 興昌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閔茹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所地係在台北市中山區,此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