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39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392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臨龍
- 訴訟代理人
- 顏在賢
- 被告
- 康百世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惠
- 訴訟代理人
- 唐朝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8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4,5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