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4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陳介源
- 法定代理人靳樹仁、陳窈萱
- 原告津采生鮮食品企業社法人
- 被告鴻楓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士簡字第405號原 告 津采生鮮食品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靳樹仁 被 告 鴻楓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窈萱 訴訟代理人 余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01 年6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伊持有被告簽發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內湖分行為付款人,票號AZ0000000 號,發票日為101 年1 月20日,票面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4,500 元,詎經伊於101 年1 月20日提示,遭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嗣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為此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答辯略以:對被告所提出之事證,沒有意見。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被告到庭不否認原告所提票據之真正(唯未認諾原告之請求),應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介源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 段2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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