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455號原 告 喬鑫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文 被 告 李文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蘆洲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