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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
    陳介源
  • 法定代理人
    黃建文

  • 原告
    喬鑫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李文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455號原   告 喬鑫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文 被   告 李文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蘆洲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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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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