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515號

確認出資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吳維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515號

上訴人
予隆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隋大衛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0萬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吳維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雅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