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64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64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塔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俊益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振峵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春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1年10月4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1年10月8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4頁參照)。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