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6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661號原 告 遠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松 被 告 黃銘仁即聯一實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黃銘仁即聯一實業行主要營業所及住所均係在基隆市,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獨資事業登記資訊機單一窗口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各一紙在卷可佐,本件系爭支票4 張付款地均係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址設基隆市○○街145 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3條之規定,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吳維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許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