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66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吳維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661號

原告
遠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松
被告
黃銘仁即聯一實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黃銘仁即聯一實業行主要營業所及住所均係在基隆市,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獨資事業登記資訊機單一窗口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各一紙在卷可佐,本件系爭支票4 張付款地均係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址設基隆市○○街145 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3條之規定,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吳維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許雅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