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67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67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凌惠電腦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聰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8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0,97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