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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679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吳維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67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凌惠電腦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聰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8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0,97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法 官 吳維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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