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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6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吳維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68號

原告
彥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澄溪
訴訟代理人
陳欽賢律師
被告
可尼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維駿
訴訟代理人
李學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因仍有應調查事項尚未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

年5 月16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吳維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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