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彥駿實業有限公司、陳澄溪、可尼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徐維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68號原 告 彥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澄溪 訴訟代理人 陳欽賢律師 被 告 可尼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維駿 訴訟代理人 李學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因仍有應調查事項尚未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 年5 月16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吳維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許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