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68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士簡字第689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訴訟代理人
- 李菁菁
- 被告
- 緹亞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益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事件,於民國101 年9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萬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5 張,面額合計新台幣500,000 元,經原告於各票載發票日向付款人合作金庫銀行大同分行提示請求付款,惟遭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理由退票,屢經催討均不獲置理,為此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共5 紙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介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單位:元新台幣) ┌─┬──┬────┬────┬───┬─┬─────┐ │編│支票│發票日期│提示日期│利息起│年│支票號碼 │ │號│金額│ │ │訖日 │利│ │ │ │ │ │ │ │率│ │ ├─┼──┼────┼────┼───┼─┼─────┤ │1 │100,│101-1-31│101-1-31│自101-│6%│FV0000000 │ │ │000 │ │ │1-31起│ │ │ │ │ │ │ │至清償│ │ │ │ │ │ │ │日止 │ │ │ ├─┼──┼────┼────┼───┼─┼─────┤ │2 │100,│101-2-28│101-2-29│自101-│6%│FV0000000 │ │ │000 │ │ │2-29起│ │ │ │ │ │ │ │至清償│ │ │ │ │ │ │ │日止 │ │ │ ├─┼──┼────┼────┼───┼─┼─────┤ │3 │100,│101-3-31│101-4-2 │自101-│6%│FV0000000 │ │ │000 │ │ │4-2 起│ │ │ │ │ │ │ │至清償│ │ │ │ │ │ │ │日止 │ │ │ ├─┼──┼────┼────┼───┼─┼─────┤ │4 │100,│101-4-30│101-4-30│自101-│6%│FV0000000 │ │ │000 │ │ │4-30起│ │ │ │ │ │ │ │至清償│ │ │ │ │ │ │ │日止 │ │ │ ├─┼──┼────┼────┼───┼─┼─────┤ │5 │100,│101-5-31│101-5-31│自101-│6%│FV0000000 │ │ │000 │ │ │5-31起│ │ │ │ │ │ │ │至清償│ │ │ │ │ │ │ │日止 │ │ │ ├─┼──┼────┼────┼───┼─┼─────┤ │合│500,│ │ │ │ │ │ │計│000 │ │ │ │ │ │ └─┴──┴────┴────┴───┴─┴─────┘